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学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学会的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地向社会和会员公布,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本学会的持续责任,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为本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或授权的信息平台、或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和其他信息。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活动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包括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
(三) 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二)受到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学会成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第八条 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涉及到学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和社会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和社会公众,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