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与运作,依据《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