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完善履职机制,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学会内部理事与分会委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充分发挥学会理事与分会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会日常工作秩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列。
一、 考核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二、 考核对象:
全体理事及分会委员三、考核内容
(一)理事履职考核实行积分制度。常务理事基础分为 18 分,理事基础分
为 12 分。
(二)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组织的大会每年一次, 3 分;理事会议每年一次,
3 分;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两次(其中一次是与理事会议同时召开),共 6 分。
缺席者扣该次分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派代表参会者每次扣 1 分,不得超过三次。
(三)如常务理事分数扣至小于或等于 12 分,则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
降为理事;如理事分数扣至小于或等于 6 分,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理事资格。
(四)如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者,同时,又无积分累积增加,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取消理事资格。
(五)积分到降级的常务理事/理事,在常务理事会上,有权陈述理由。
(六) 对学会有突出贡献者实行酌情加分制, 一届常务理事: 届终常务理事积分超过 22 分,则提请换届领导小组,提名下届常务理事。 一届理事: 届终理事积分超过 15 分,提请换届领导小组讨论,提名下届理事;届终理事积分
超过 20 分,提请换届领导小组讨论,提名下届常务理事。
(七)积分每年公布一次。积分分值仅供理事/常务理事履职参考。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积分考核同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积分考核同理事。
(九)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积分考核同常务理事;分会委员积分考核同理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监督执行,并及时上报学会监事会。
四、本履职考核条列,由学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五、 对于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直接发送邮件至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监事会。六、本条例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