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章程》关于设立分会的规定,为规范分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分会的性质
(一)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各分会是根据学会工作性质、转化医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学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各类活动的主体。分会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
(二)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订章程。须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在其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分会是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本专业领域的转化医学,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二、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计划,制定本分会的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分会国内外各类转化医学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普及本专业领域的转化医学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的转化医学科学技术,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本专业转化医学领域的人才举荐与人才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鼓励在转化医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举办科技展览等,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落实本专业领域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各环节的优势,通过多学科交叉,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成果与临床实际需求的结合。
(七)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八)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九)定期向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汇报科技动态和分会建设情况。
(十)分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两次次常务委员会议(其中一次可与全体委员会议合开)。
三、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凡申请成立分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转化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分会后,其工作任务不与其他分会重复。
(二)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分会的产生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成立分会,须由三家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会员所在单位(医院及科研院所)、至少三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 55 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会方案,说明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向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提出报告(并填写新建分会申请表)。
(二)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接到申请报告后,在征求相关分会意见基础上,经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条件已具备方提交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经审批同意组建的分会由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秘书处、学会相关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 人为宜),提出委员的建议名单。
(四)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五、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不少于20人,以 40 人左右为宜,对于学科发展比较成熟,专业队伍庞大的分会,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总会理事人数。
(二)委员会选举会长 1 人、副会长 2~5 人。委员人数超过50人,可设立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分会设秘书 1~2 名,原则上在会长单位产生(可由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
工作。
(四)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满后的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如符合分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分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原则上任期一届,一般不连任,特殊情况需经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同意。
(五)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会长所在单位的委员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六、分会换届和届中改选
(一)分会的换届,在省转化医学学会领导下,由总会秘书处负责人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由省转化医学学会秘书处、学会相关负责人、本届会长、副会长组成筹备组,提出改选推荐意见。
(三)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届常委对下届常委、副会长、会长的推荐人选。
(五)根据收到的常委书面意见,由筹备组推荐下届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人选。
(六)根据筹备组推荐的下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人选名单,提交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七)新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由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颁发证书。每次换届须至少更新1/3委员。
(八)分会会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或因故请辞时,如有四分之一委员提出改选会长的动议,则由总会召集分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是否要改选会长。继任会长任职至当届分会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会长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九)届中增补副会长、常务委员和委员,可由分会会长主持,但须在增补前一个月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分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会员,且推荐会员数超过 3人;
(二)遵守广东省转化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学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博士学位),青年委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除外;
(四)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 60 岁,青年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岁;
八、分会副会长、会长条件
(一)必须是分会常务委员;
(二)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
(四)新增选的会长、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 60 岁。
九、分会活动及考核
(一)分会直属总会领导,名称前应当冠以“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全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和会徽;
(二)分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分会应:
1.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省级学术会议,会上应以多种方式展示学会,如易拉宝、插页广告、分发宣传册等;
2.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委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3.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4.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发布有关学术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5.会后一周内及时提交会议纪要、活动总结等相关材料给总会秘书处,在总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宣传。
(三)以分会名义主办或承办的活动,所有经费收支都在学会进出的,视为分会开展的活动,列入分会考评范围;活动费用不从学会收支或部分从学会收支,则不计入分会开展的活动。
(四)总会按年度对分会工作的基础条件、内部管理、工作绩效及加分项目、减分项目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估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由学会领导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发布。
(五)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学会对优秀分会进行表彰,每次不超过2-3个优秀分会,各给予经费奖励一万元。对评估结果位于末2名的分会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评估都排在末位2名的分会须在理事会上做正式答辩,由理事会决定取消、改组或成立新的
分会。
(六)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总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重组的动议,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1)分会连续2次未通过学会的评估;
(2)分会的委员数不足本条例规定的最低人数;
(3)分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或重组的决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该分会。
十一、分会的经费管理
(一)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分会筹集的经费与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按分会七、省转化医学学会三的比例分成后获得,由总会
承担经费的税费等管理费。
(二)分会设专帐,由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统一管理,分会需要时可随时提取。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
下年度使用,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三)分会日常各项合理开支需分会会长或其指定的副会长批准,并经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分会分管人员核实用途确认合理后方
可开支。
十二、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分会的印章,按省民政厅有关规定,不再另行刻制。
(二)必要时提交印章使用申请,获批后可加盖省转化医学学会印章,使用印章申请须经会长或由其委托的副会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
十三、注意事项
(一)凡属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的分会,不得再挂靠或隶属其它一级学会(协会)。常务委员和委员原则上只能在本学会一个分会任职。
(二)分会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完成,分会会长是省转化医学学会的理事候选人。
(三)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工作,如会长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转化医学学会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应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四)分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章程》、《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分会管理规定》及《广东省转化医学学会理事委员履职考核条例》,并制定新一届分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
(五)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四、处罚
(一)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分会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分会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分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转化医学学会备案。
(三)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律撤消其在转化医学学会的任职。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